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协会

辽宁:3月1日起网约车未取得合法资质载客罚五千
2017-03-01 11:29    点击量:
《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》3月1日起实施
辽宁:3月1日起网约车未取得合法资质载客罚五千
出租绕道罚三百 拒载、未经允许“并客”罚五百
http://www.syd.com.cn   来源: 沈阳网  2017-02-28
  

        2月28日,记者从辽宁省交通厅获悉,3月1日,辽宁省将正式实施《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》。这是辽宁省第一部专门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的地方性法规,也是全国第一部涵盖巡游车、网约车、汽车租赁三个主要部分的地方性法规。《条例》适用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和汽车租赁服务,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种业态。
  网约车:平台提供24小时服务 未取得合法资质载客罚五千
  《条例》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,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,提供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,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;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,应当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。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,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,不断提升乘车体验和提高服务水平;应当加强网约和信息安全保护,依法采集、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,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。
  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并处五千元罚款;违反同一项规定两次以上,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,处二万元罚款:
  (一)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、驾驶员不一致的;
  (二)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、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的;
  (三)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服务评价、投诉处理等制度的;
  (四)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。
  出租车:绕道罚三百  拒载、未经允许“并客”罚五百
  《条例》明确,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:
  (一)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、从业资格证,或者未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的,处一百元罚款;
  (二)未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,或者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票据的,处二百元罚款;
  (三)位于车站、机场、码头等公共场所,未在指定区域停车候客、按序排队、顺序走车,或者离开驾驶座位招揽乘客的,处三百元罚款;
  (四)未按照规定开启巡游车电召服务标志或者暂停营运标志的,处三百元罚款;
  (五)绕道行驶的,处三百元罚款;
  (六)拒载乘客,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确认招揽他人合乘的,处五百元罚款;
  (七)违反规定开启计程计价设备空调模式或者夜间模式的,处五百元罚款;私改计程计价设备或者利用电子干扰设备作弊的,处一千元罚款;
  (八)固定线路营运、异地营运的,处五千元罚款;
  (九)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的,处五千元罚款;
  (十)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,吊销从业资格证。
  有本条第五项、第六项、第七项、第八项、第九项所列行为,情节严重的,可以暂扣从业资格证一至六个月。
  巡游车:经营权实行无偿、有限期使用 鼓励动态调整"份子钱"
  《条例》规定,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、有限期使用制度,具体使用期限由市、县人民政府确定。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期限或者已经实行有偿使用的,市、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,合理确定经营期限,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。过渡方案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,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,并报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  此外,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。现有巡游车经营权,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,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,不得擅自转让。
  《条例》明确,市、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、支持和引导巡游车运营服务经营者、行业协会与驾驶员、工会组织平等协商,根据经营成本、运价变化等因素,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。
  汽车租赁: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
  《条例》规定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;汽车租赁经营者在出租车辆时,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身份信息。确保法律主体及双方权利义务明晰。
  《条例》还对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规定了七项义务规定及有关法律责任,强化其提供安全优质服务。明确租赁车辆安全管理,确保其行驶牌证及保险齐全有效,技术性能良好,符合安全行驶要求。对汽车租赁承租人提出了基本义务规定。
编辑: xw11